关于印发《2021—2023年第二师铁门关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团(镇):
根据《兵团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兵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兵农机发〔2021〕80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结合师市农业发展实际,经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研究,共同制定了《2021—2023年第二师铁门关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1—2023年第二师铁门关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第二师农业农村局 第二师财政局
2021年7月27日
附件
2021—2023年第二师铁门关市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职工群众增收,依据《兵团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兵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兵农机发〔2021〕80号),拟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贯彻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9〕33号)要求,以满足广大职工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职工群众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第二师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1个小类146个品目(详见附件),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各团(镇)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优先保证粮食棉花、林果、畜牧、设施、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残膜回收、翻堆肥等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重点为:70-95马力、150马力以上拖拉机;种植业重点补贴深松整地、免耕播种、精量播种、高效植保、高效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残膜回收机械;畜牧业重点补贴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饲喂、挤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机械;林果业重点补贴开沟施肥、植保、修剪、收获以及40马力以上配套动力机械;其他符合师市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高端、复式、智能农业机械。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全面开展植保无人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师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与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2021年起,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各团(镇)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上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南疆师团继续执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具体标准按照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统一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方面。兵团农业农村局会同兵团财政局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师市需求上限分配补贴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师市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师市团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师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师市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师市团场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师市团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师市团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上年超录部分的优先使用下年年度资金进行兑付,按照上年标准进行兑付。
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工作,在全面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试点的基础上,实施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作业补贴等补贴试点。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兵团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 商务局关于印发〈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兵农机发〔2020〕60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对于挪用专项资金现象,将严格按照相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相应调减来年资金分配额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师市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政策规定。师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第二师铁门关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各团(镇)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团(镇)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团(镇)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信息。各团(镇)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团(镇)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连队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师市财政局审核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师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工作举措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师团两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师市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师市农业农村局将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团(镇)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团(镇)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连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师市、团(镇)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防控风险。强化对师团两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本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团(镇)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团2021—2023年实施方案,并抄报师市农业农村局。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师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2021—2023年第二师铁门关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2021—2023年第二师铁门关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5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喷雾机
3.2.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果树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棉花收获机
4.4果实收获机械
4.4.1果实捡拾机
4.4.2番茄收获机
4.4.3辣椒收获机
4.5蔬菜收获机械
4.5.1果类蔬菜收获机
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6.1油菜籽收获机
4.6.2葵花籽收获机
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1薯类收获机
4.7.2甜菜收获机
4.7.3花生收获机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8.2搂草机
4.8.3打(压)捆机
4.8.4圆草捆包膜机
4.8.5青饲料收获机
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9.1秸秆粉碎还田机
4.9.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玉米剥皮机
6.4.2花生脱壳机
6.4.3干坚果脱壳机
6.4.4剥(刮)麻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籽棉清理机
15.2.3水帘降温设备
15.2.4热水加温系统
15.2.5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6旋耕播种机
15.2.7大米色选机
15.2.8杂粮色选机
15.2.9秸秆膨化机
15.2.10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1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2沼气发电机组
15.2.13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4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5果园作业平台
15.2.16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7秸秆收集机
15.2.18瓜果取籽机
15.2.19脱蓬(脯)机
15.2.20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第二师铁门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