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根据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
为贯彻落实环保政策有关规定,配合执行好《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最多延长办理时限至2023年6月30日。
请各团做好关于国三农机产品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2023年2月15日-3月5日期间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优先受理满足以上条件的国三农机产品补贴申请。一是避免出现为2022年12月1日之后购买国三农机产品的用户办理购置补贴;二是避免出现2022年12月1日之前购买国三农机产品的用户在2023年6月30日前未能成功办理购置补贴。
第二师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