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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师胡杨河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2日 | 阅读:20 | 编辑:一二五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 作者:张凤琴 | 文章来源:第七师胡杨河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


 

附件2

 

第七师胡杨河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第七师胡杨河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申办农机购置补贴时,受理申请部门对其提供的申请购机补贴资料和机具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 核验工作应坚持规范操作、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七师胡杨河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所辖团场机具核验工作;团场农业发展中心负责本区域机具核验工作。

第五条 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对农机购置补贴申领资料、所购买和所销售机具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核验内容

第六条 核验购机者身份信息。核验购机者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否完整规范,购机者是否与申请人一致,是否与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对象要求相符。

第七条 核验机具信息。核验购机者提供的购机发票是否完整规范,所购机具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和出厂编号等是否与购机发票以及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机具基本信息相符。

第三章 核验方式

第八条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购机者可凭据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不再核验。

第九条 对非牌证管理机具,补贴额较高和风险较大的补贴机具须进行实地核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对补贴额较低的机具可委托连队“两委”等核实,也可采取电话核实等方式。对于无法认定的问题提交师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核验流程

第十条 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团场开展核验工作,团场会同连队“两委”等组成核实组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核验内容和核验方式要求开展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十二条 核验结束后,核实人员将核实情况填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应栏中,由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对核实情况进行汇总,按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做好材料归档。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团场农业发展中心应将购机者身份证明、购机发票(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归档,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核验工作责任制度,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购机真实性承诺(承诺书样式附后)、受益信息实时公开、事中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适时开展核验工作监督抽查,加强对大中型机具、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的机具核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核验中发现违规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兵团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应当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和相关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团场可参照本规程,结合实际,在确保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的核验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第七师胡杨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