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工作流程
(一)发布政策规定。兵师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兵团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师市、团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师市、团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连队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师市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师市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第七师胡杨河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第七师胡杨河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申办农机购置补贴时,受理申请部门对其提供的申请购机补贴资料和机具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 核验工作应坚持规范操作、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七师胡杨河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所辖团场机具核验工作;团场农业发展中心负责本区域机具核验工作。
第五条 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对农机购置补贴申领资料、所购买和所销售机具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核验内容
第六条 核验购机者身份信息。核验购机者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否完整规范,购机者是否与申请人一致,是否与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对象要求相符。
第七条 核验机具信息。核验购机者提供的购机发票是否完整规范,所购机具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和出厂编号等是否与购机发票以及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机具基本信息相符。
第三章 核验方式
第八条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购机者可凭据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不再核验。
第九条 对非牌证管理机具,补贴额较高和风险较大的补贴机具须进行实地核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对补贴额较低的机具可委托连队“两委”等核实,也可采取电话核实等方式。对于无法认定的问题提交师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核验流程
第十条 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团场开展核验工作,团场会同连队“两委”等组成核实组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核验内容和核验方式要求开展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十二条 核验结束后,核实人员将核实情况填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应栏中,由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对核实情况进行汇总,按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做好材料归档。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团场农业发展中心应将购机者身份证明、购机发票(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归档,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核验工作责任制度,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购机真实性承诺(承诺书样式附后)、受益信息实时公开、事中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适时开展核验工作监督抽查,加强对大中型机具、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的机具核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核验中发现违规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兵团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应当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和相关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团场可参照本规程,结合实际,在确保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的核验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第七师胡杨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师胡杨河市126团补贴咨询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受理、机具质量投诉电话:13677500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