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6年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与应用
补贴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兵师党委的工作安排,稳定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根据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兵农机发〔2024〕10号)要求,为支持广大职工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满足职工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支持引导职工群众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发挥好农机生产和应急主力军作用。
二、补贴机具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机具范围。根据师市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农机具补贴范围为24个大类、52个小类、126个品目(详见附件)。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由兵团农业农村局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协商财政、民用航空等部门另行制定。补贴范围3年内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将按年度进行。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或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补贴资质到期产品补贴办理时限统一延长6个月(自资质有效期满之日起算)。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兵、师、团三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农业应急救灾组织予以优先补贴。
三、补贴标准
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在兵团没有出台新的补贴标准前购置的机械,沿用上一轮周期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师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220马力以上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3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四、资金使用与分配原则
(一)资金使用原则。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配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购置但尚未兑付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补贴资金使用原则上按照购机时间先后顺序(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师市各级严禁挤占挪用,利用其他财政项目资金购置的机具不得享受补贴。
各团场不得实施累加补贴。确要实施累加补贴的,要科学研究、从严控制补贴比例,强化风险防控,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方案,经师市审核报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后实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二)资金分配原则。师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团场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低的团场预算规模。师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团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团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团场加快使用进度,并按需组织开展团场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团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团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团场扣减下一年度的补贴资金预算。
五、补贴实施操作程序
师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师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行。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政策规定。师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可在机具注册登记地或主要作业服务地、使用地申请办理补贴。购机者购机后,应及时通过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和师团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材料(个人购机者须携带所购机具合格证、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登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须携带所购机具合格证、购机发票、社会信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自主向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提交补贴申请事项。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购机者购置机具之日起超过2年未申请或申请补贴但1年内未予签字确认并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全面实行补贴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纳入物联网监测的补贴机具(原“三合一”机具)及补贴试点机具通过扫描二维码申请办理补贴。
师市全面推广并逐步过渡到100%通过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申请补贴,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团场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并及时告知提醒购机者相关情况。
(四)机具审查核验及公示。各团场可结合实际,鼓励打造一支由农机管理干部、农机化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组成的核验队伍,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要求(见附件),逐台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按照核验规程确定的比例进行抽验。师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结合实际,不定期开展抽查核验。
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模板附后),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连队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补贴资金兑付。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在公示完成后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至师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师市农业农村局5个工作日内向师市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纳入物联网监测的补贴机具、应用补贴试点机具在完成作业标准后予以提交兑付。师市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并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申请情况及享受补贴购机者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模板附后),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师市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各团场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兑付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团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团场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不断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指导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调整,不断优化补贴结构,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
(二)优化服务,便民高效。各团场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推广应用手机APP申请补贴。师市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补贴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团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师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财政局加大对不兑付、慢兑付治理力度。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进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师市辖区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资金兑付情况、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防范风险。师市及团场要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及时梳理典型案例,强化对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补贴工作人员风险防控能力和业务素质。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五)强化监督,严惩违规。各团场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团场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实施,结合职责分工抓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师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附件:1.2024—2026年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02X年第五师XX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情况及享受补贴购机者情况公示(模板)
3.202X年第五师XX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情况及享受补贴购机者情况公告(模板)
4.《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
附件1
2024—2026年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24个大类、52个小类、126个品目)
?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6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去雄机
3.3.4埋藤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脱粒机
5.1.3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玉米收获机
5.1.5薯类收获机
5.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5.2.1棉花收获机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大豆收获机
5.3.2花生收获机
5.3.3油菜籽收获机
5.3.4葵花籽收获机
5.4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4.4甜菜收获机
5.5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5.1叶类采收机
5.5.2果类收获机
5.5.3瓜类采收机
5.5.4根(茎)类收获机
5.6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7收获割台
5.7.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7.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 清粪机
12.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捕捞机械设备
14.1绞纲机械
14.1.1绞纲机
14.2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15.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1种子清选机
15.1.2种子包衣机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1粮食清选机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
16.1.4粮食色选机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7.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1棉花初加工机械
17.1.1籽棉清理机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8.1果蔬初加工机械
18.1.1果蔬分级机
18.1.2果蔬清洗机
18.1.3水果打蜡机
18.1.4果蔬干燥机
18.1.5脱蓬(脯)机
18.1.6青果(豆)脱壳机
18.1.7干坚果脱壳机
18.1.8果蔬去籽(核)机
18.1.9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20.农用动力机械
20.1拖拉机
20.1.1轮式拖拉机(两轮驱动和60马力以下不予补贴)
20.1.3履带式拖拉机
21.农用搬运机械
21.1农用运输机械
21.1.1田间搬运机
21.1.2轨道运输机
22.农用水泵
22.1农用水泵
22.1.1潜水电泵
22.1.2地面泵(机组)
23.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3.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3.1.1拉幕(卷帘)设备
23.1.2加温设备
23.1.3湿帘降温设备
2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4.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4.1.1平地机
24.2清理机械
24.2.1捡(清)石机
25.其他农业机械
25.1其他农业机械
附件2
202X年第五师XX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情况及享受补贴购机者
情况公示(模板)
根据第五师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202X-202X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XX)〔202X〕XX号)规定,现将已购置农业机械拟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及机具基本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从202X年XX月XX日至202X年XX月XX日止,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兑现补贴资金,公示期间第五师XX团安排专人接受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XXX
举报电话:
附件:202X年第五师XX团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公示表
202X年度第五师XX团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公示表 | |||||||||||
序号 | 购机者 | 补贴机具 | 补贴资金 | ||||||||
所在团(场)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产品名称 | 购买机型 | 经销商 | 购买数量 | 单台销售价格 | 单台补贴额 | 总补贴额 | |
1 | XX团 | XX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附件3
202X年第五师XX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情况及享受补贴购机者
情况公告(模板)
202X年,下达我团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含结转)XX万元,截至目前,共使用补贴资金XX万元,补贴各类农机具XX台,受益农户XX户,其中:拖拉机XX台,小麦收获机XX台,玉米收获机XX台,棉花收获机XX台,耕整地机械XX台,其他机具XX台,202X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见附件。
现予以公告
附件:202X年第五师XX团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公告表
第五师XX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202X年XX月XX日
202X年度第五师XX团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公告表 | |||||||||||
序号 | 购机者 | 补贴机具 | 补贴资金 | ||||||||
所在团(场)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产品名称 | 购买机型 | 经销商 | 购买数量 | 单台销售价格 | 单台补贴额 | 总补贴额 | |
1 | XX团 | XX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附件4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是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的关键举措。为指导各地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核验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县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一是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重点机具和非重点机具的标准以及抽核比例或数量由各省自行规定。
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探索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实行基层农机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有关方面共同参加的集体会商。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四)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鼓励省级及以下农机化、财政部门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
各省要组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本要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省级或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抄送: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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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师双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