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八师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师农发〔2020〕19号
各团场、镇: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廉政建设,通过加强补贴机具的核验工作,确保购置补贴工作公平、公平、公正地实施,确保所录入购机信息时要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师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兵团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归档等工作制度》(兵农机发〔2019〕185号)文件中《兵团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根据师市实际,制定了《八师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请各团场、镇接通知后,根据《八师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核验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附:八师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
师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八师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精神和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申办农机购置补贴时,受理申请部门对其提供的申请购机补贴资料和机具进行审核查验。核验工作应坚持规范操作、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师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团场机具核验工作,团场经发办、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财政所(局)负责本区域机具核验工作。
第四条 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身份信息、机具信息。购机者、产销企业对农机购置补贴申领资料、所购买和所销售机具和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核验身份信息。检验购机者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否完整规范,购机者是否与申请人一致,是否与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对象要求相符。
(二)核验机具信息。核验购机者提供的购机发票是否完整规范,所购机具外观、铭牌、出厂编号或发动机号等是否与购机发票以及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机具基本信息相符。
第五条 核验的程序包括受理申请、资料核验、机具核验、核验公示、师级抽查、资料归档。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受理。
(二)资料核验。核验购机者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信息、购买信息等)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
(三)机具核验。团场经发办、财政所(局)、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连队“两委”等组成核验组,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对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可凭据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不再核验。对非牌证管理机具,补贴额较高和风险较大的补贴机具须进行实地核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对补贴额较低的机具可委托连队“两委”核实,也可采取电话核实等方式。对于无法认定的问题提交师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核验时限不得超过十三个工作日。
(四)核验公示。核验结束后,核实人员将核实情况填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应栏中,由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对核实情况进行汇总, 按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师级抽查。师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全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展情况,收到各团(镇)递交结算资料30日内,由师市农业农村局及业务科室开展抽查核验工作。
(六)资料归档。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团场农业发展中心应将购机者身份证明、购机发票(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归档,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条 建立“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核验工作责任制度,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七条 积极推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事中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适时开展核验工作监督抽查,加强对大中型机具、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的机具核验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核验中发现违规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兵团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应当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和相关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条 本规程由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