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师市农发〔2020〕120号
各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师市农机购置补贴各环节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师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兵农机发〔2019〕185号文件相关要求,制定了《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等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兵团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方案(试行)—参照兵团执行
2.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
3.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
4. 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5. 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处理制度(试行)
第五师双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
兵团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以下简称“投档”)工作,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投档,是指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经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根据本规范要求进行。
第四条 投档机具主要信息采信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投送、审核与公布
第五条 兵团农业农村局公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年度投档方案一经发布,全年受理(公示期除外),一年至少公布两批。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按要求填写企业信息,申报归档的机具要逐项比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如发现有误应及时告之兵团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兵团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审核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审核等方式进行形式审核。各师市、农垦科学院、石河子大学、塔里木大学各推荐2-4名专家(含1名农机生产企业专家)。兵团农业农村局随机抽取专家,分配审核任务。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审核不通过的,注明理由。公示内容主要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鉴定(认证)证书编号、审核结果等。
第八条 公示如有异议,兵团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进行复核,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兵团农业农村局公布补贴机具信息表,并留存相关资料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四)其他有明确规定不应投档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
本企业自愿参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自觉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自愿申请补贴机具投档,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自主完成补贴机具投档信息填报,据实将补贴机具归入相应档次并选择(填)补贴额,投送的所有信息均与产销实际相符、准确无误,且与农机鉴定(认证、检测)机构所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不存在有关规定所列的不得参与投档的情形,无任何虚假、误投或者重大遗漏等影响政策规范实施的问题。
二、本企业主动加强投档信息审核,对审核、公示期间以及公布后所发现的各类问题,将主动报告兵团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并积极整改。
三、如违反投档相关规定,本企业将完全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并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形式审核专家推荐表
推荐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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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兵团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申办农机购置补贴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的申请购机补贴资料和机具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 核验工作应坚持规范操作、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第五师双河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所辖团场机具核验工作;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机具核验工作。
第五条 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对农机购置补贴申领资料、所购买和所销售机具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核验内容
第六条 核验购机者身份信息。核验购机者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否完整规范,购机者是否与申请人一致,是否与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对象要求相符。
第七条 核验机具信息。核验购机者提供的购机发票是否完整规范,所购机具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和出厂编号等是否与购机发票以及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机具基本信息相符。
第三章 核验方式
第八条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购机者可凭据真实有效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不再核验。
第九条 对非牌证管理机具,补贴数量多、数额较高和风险较大的补贴机具必须进行实地核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对补贴额较低的机具可委托连队“两委”等核实,也可采取电话核实等方式。对于无法认定的问题提交师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核验流程
第十条 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团场开展核验工作,团场会同连队“两委”等组成核实组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核验内容和核验方式要求在十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十二条 核验结束后,核实人员将核实情况填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应栏中,由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对核实情况进行汇总,按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师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全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展情况,收到各团递交结算资料30日内,由师市农业农村局及业务科室开展核验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材料归档。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将购机者身份证明、购机发票(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归档,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核验工作责任制度,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六条 积极推行购机真实性承诺(承诺书样式附后)、受益信息实时公开、事中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适时开展核验工作监督抽查,加强对大中型机具、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的机具核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核验中发现违规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兵团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应当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和相关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第五师双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购机真实性承诺书样式
本人(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本人”)购置 企业生产的 机具,并对购机的真实性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了解兵团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承诺自觉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按流程和要求办理补贴手续。
二、承诺本人符合补贴对象要求,自愿购机,受益者是本人。
三、承诺本人购买的机具符合兵团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要求。
四、承诺本人购机发票信息真实有效。购机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五、承诺配合接受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机具的核查、抽查,并如实反映机具购置、使用和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
本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第二章 违规行为类型与处罚
第七条 违规行为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一)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二)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三)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师市农业农村局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师市农业农村局上报兵团农业农村局,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师市农业农村局上报兵团农业农村局,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等资金处理决定,由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作出。
第十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报兵团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章 查处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下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按照程序上报兵团农业农村局,由兵团农业农村局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并报送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及转交部门备案。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等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追究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违规的责任人,给予问责,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
二、供货企业违规责任追究
(一)供货企业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有令不止的,上报兵团农业农村局,停止所涉及产品的补贴资格。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2、强迫购机户购买指定产品的
3、为购机农户代办补贴申请手续的
4、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5、价格虚高,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的
6、以减少补贴机具配置,强卖配件等方式变相涨价的
(二)供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上报兵团农业农村局,取消其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3、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购机户违规责任追究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5
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处理制度(试行)
一、投诉工作的必要性
农机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对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促进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师市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投诉的范围
农机购置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发的异议;对购置补贴经销商有违规经营行为,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对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规操作、违纪行为、服务不到位的。
三、投诉的处理
对受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协助解决其他投诉机构受理案件的调查;对下级农机购置补贴投诉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接诉受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和记录,对不记名投诉,要记录诉求内容,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对实名投诉的,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补贴机具购买和使用人。农机受理部门要做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情况、销售商、维修商,补贴机具相关手续、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并如实记录诉求内容。投诉处理一般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农忙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实名投诉的,办理人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征得双方同意后进行。
团场做出处理的报师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团场2次协调无法做出处理的做好相关信息及记录报师市农业农村局;师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团场上报投诉情况2次协调无法做出处理的做好相关信息及记录报兵团农业农村局。
四、工作纪律
投诉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漏和外借。
投诉受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透露投诉者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师市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0909-7696759
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等工作制度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