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异常情形,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异常情形,是指兵团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发现在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存在违反国家、兵团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形,需要向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异常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与兵团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补贴产品资质证书(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等产品信息,或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
(二)农机产销企业开具补贴机具发票价格与购机者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
(三)销售的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虚高、套补骗补的情况。
(四)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未落实承诺制。
(五)在机具核验时,发现补贴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实际信息与补贴系统内登记信息不一致。
(六)发现补贴机具存在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
(七)短期内出现大量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或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
(八)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理或引起投诉。
(九)在处理违规行为后,发现该违规行为普遍存在或其他省也存在类似违规问题。
(十)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
第四条 发现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后,应按照以下要求启动报告制度。
(一)团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机构发现或接到异常情形线索报告后,由发生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调查核实、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报兵团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兵团农业农村部门对异常情形调查核实后,如涉及违规行为,应按相应的管理权限,依照《兵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出现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或正常开展的异常情形,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向兵团农业农村部门书面申请采取暂停补贴等措施,兵团农业农村部门向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告。
第五条 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兵团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工作的实施和监管。
第六条 师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重视异常情形报告工作,增强处置异常情形的能力,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发现异常情形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师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制定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并抄送兵团农业农村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